(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付静宜 李红梅)“判令被告在武汉市中星公证处提存的5424元用于生态修复。”近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起诉的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法庭就刑事部分当庭宣判后,作出如上判决。十余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
4月27日晚,全某携带捕鱼工具前往长江罗霍洲大桥下游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捕获胖头鱼、鲤鱼、白鲢鱼8条,共计90.4斤。上岸后,全某被团风县渔政执法人员人赃俱获。据了解,全某使用的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且其捕捞时间、地点属于禁渔期和禁渔区。6月,全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于相关部门评估确定的本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量5424元”无异议,表示愿意以生态修复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全某确实真心悔过,检察官依据该院与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建立的“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协调公证机关帮其办理提存公证5424元。
“该制度旨在破解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存取难、监管难、执行难等问题。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被告)在诉前或判决生效前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可以申请缴纳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承办该案的该院副检察长邵奇表示,“这是今年我院创新运用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普法示范意义,特作为检察开放日公开庭,邀请各位代表委员莅临现场监督。”
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们返回江汉区检察院召开座谈会,观看公益诉讼检察宣传片,了解该院2022年以来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庭审感受提出意见建议。
“今天旁听的案件虽小,但警示意义重大。我建议以后引入直播方式,或者把法庭‘搬’到被告所在的村镇,在普法的同时开展警示教育。”有代表委员表示。
针对代表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将选择合适的案件在案发地开展公开听证、增殖放流等活动,向周边群众广泛宣传非法捕捞、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性及违法后果,共同凝聚长江保护的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0/t20231009_629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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