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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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列入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
对于这些低效建设用地,将采取3种再开发模式:
(一)政府收储改造。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土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实施改造开发。对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散的,各方明确权利义务后可组建联合开发体,实施整体改造开发。除改造开发为商品住宅外,需办理供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三)市场主体改造。在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内,市场主体可根据再开发专项规划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依据项目实施主体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除改造开发为商品住宅的土地外,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地价,报市、区县政府批准后,注销原不动产权属并为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新的登记手续。
采取上述(二)(三)模式改造开发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除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无偿提供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5%用于政府公益设施。无偿提供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改造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需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并取得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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